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贓物罪】
贓物罪,係處罰其移轉贓物,使被害人回復困難。
本係事後幫助犯,刑法定為獨立罪名。
贓物,指他人因財產上犯罪所取得之財物,被害人得請求返還或回復者。
本罪原在防止因財產上之犯罪取得之物,難於追及或回復,故贓物必以財物為限,苟犯財產上犯罪,縱其人因無責任能力或其他原因以致不罰,其所得之物仍為被害人得以請求返還或回復其損害者,仍為贓物。
如因犯收受賄賂罪、賭博罪所得之財物,不能請求還返,或犯走私罪之走私物品,依法須予以沒入者,不能認為贓物。
贓物包含動產、不動產,不問直接、間接所得之物,但應指原物。
其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(刑三四九Ⅲ)。
贓物罪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,情形有二:一、收受贓物罪(Ⅰ):稱收受,指有償或無償行為,亦不問收受原因如何。
二、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贓物罪(Ⅱ):搬運指搬移運送,但必其搬運時,已成為贓物。
寄贓指為他人保管贓物,即受寄他人之贓物而為之隱藏。
以上兩著不問有償或無償。
故買即知情而有償取得贓物之所有權。
牙保即為其物之處分行為之媒介。
以犯贓物罪為常業者,構成本罪之常業犯(刑三五○)。
於直系血親、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之者,得免除其刑(刑三五一)。
(廖文煥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6144
歡迎光臨 【五術堪輿學苑】 (http://_dmarc.wsky.ink/) | Powered by Discuz! X3.1 |